国徽制作说明
《制作说明》所说的“金红二色”,显然与“黄红二色”不同。“麦稻、五星、天安门、齿轮为金色,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;红为正红(同于国旗),金为大赤金(淡色而有光泽之金)”的说法,说明了“金红二色”中只有红同于国旗(旗面)的红,“金”为大赤金(淡色而有光泽之金)并不同于国旗(五星)的“黄”。因此,按照《制作说明》制作的国徽,其颜色必然不同于按照《国徽图案》制作的颜色。
由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《制作说明》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《国徽图案》说法有别,国徽的颜色没有一个“标准答案”,人们制作国徽时也就只能凭各自的见解为国徽涂色。这样,“金红二色”、“黄红二色”的国徽就产生了。可见,国徽颜色要保持一致,《国徽法》须修改完善。修改后的《国徽法》不论规定国徽的颜色为“黄红二色”,还是规定国徽的颜色为“金红二色”,《国徽法》中都应绘有彩色的国徽模式图,毕竟,仅用文字难以说明国徽的色彩。以“金为大赤金(淡色而有光泽之金)”来说,由于人们对其理解不一,制作出来的“金”也就有差。
《制作说明》是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,其中第五条是这样说明的:“国徽之涂色为金红二色:麦稻、五星、天安门、齿轮为金色,圆环内之底子及垂绶为红色;红为正红(同于国旗),金为大赤金(淡色而有光泽之金)。”可以看出,《国徽法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徽按照1950年的《国徽图案》和《制作说明》制作,无法保证国徽颜色的统一。